问询问题
皇冠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公司治理及同业竞争
深交所IPO · 主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7-18 · 提交注册
公开摘要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披露:(1)麦惠权、麦惠霞之间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在经营管理中的分工,历史经营过程中双方意见是否保持一致,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2)公司是否具备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机制及内部控制是否实际有效发挥作用,在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3)对比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等,分析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如存在需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披露独立性影响、交易或资金往来、客户供应商重叠及未来收购安排;(4)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相关企业和投资标的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