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超力电器:发行人由四名自然人共同控制,控制权集中度较高,需审查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安排的合法性、控制权稳定性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9-30 · 中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沈留青、沈留祥、沈留英、朱建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3.57%的股份,并通过鸣泉科技、超力诚乾和超力诚和间接控制39.68%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73.25%的表决权。四人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约定行使股东、董事权利前充分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沈留青意见为准。招股说明书披露,如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不当控制、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