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鹏城新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存在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部分租赁未办理备案及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房产等法律瑕疵。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9-30 · 中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租赁14项物业,主要用于研发、办公、生产、仓储、住宿;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共11项,其中境内5项、境外6项。深圳东华智造园第1项、第2项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已按规定申报并取得回执,且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第1项物业已办理租赁备案凭证。贵州海纳第5项、第6项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用于员工宿舍;贵州海纳深圳分公司第7项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用于办公、研发。境外第8项至第13项物业未取得产权证书,用于境外子公司办公、仓储及销售。发行人正在租赁的9项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剩余2项分别用于发行人员工宿舍及贵州海纳深圳分公司办公研发。第1项、第2项、第7项租赁物业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发行人存在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产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