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鹏城新能: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规范和资金占用整改。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9-30 · 中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3年8月,发行人代鹏城融慧、鹏城睿志、创始股东平台二号、创始股东平台三号、鹏城慧德缴纳发行人层面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形成持股平台对发行人的借款,合计146.25万元;2023年9月,鹏城融慧代自然人缴纳持股平台层面股权激励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向发行人借款150.00万元;2023年10月18日,自然人股东凌家树因个人购房资金需求向公司借款3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3.65%。招股说明书亦在资金占用部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发行人资金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