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鸿星科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经常性及一般关联交易,且台湾鸿星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一定重合,需关注关联交易公允性、决策程序及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 2026-09-30 · 中止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销售商品等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亦存在商品采购、采购服务、关联租赁、商标转让及授权、通过员工账户向HOSONIC JAPAN注入资本金、关联担保、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一般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应收账款、关联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关联租赁等关联方往来情况。台湾鸿星主营业务为电子材料批发、零售、国际贸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一定重合;报告期内台湾鸿星石英晶振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同类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