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尼索科:尼索科有限设立时未聘请验资机构对各股东出资进行验资,与当时有效的《公司法》验资要求存在程序瑕疵。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出资瑕疵及验资 · 2026-09-30 · 中止
公开摘要
尼索科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倪泉、蔡淑乔、唐爱华、蒋圣叶以货币认缴并实缴出资。招股说明书披露,尼索科有限设立时未依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聘请验资机构对各股东出资进行验资;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尼索科有限已收到各出资方实缴出资款合计50.00万元。2025年12月1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出资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6日,尼索科有限已收到当时股东足额支付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5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