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剑传动:发行人与外部投资人之间特殊股东权利或对赌安排是否已清理,发行人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完成备案或登记。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08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3年11月、12月,公司与浙创启晨、浙江创投、中证投资、金石成长、上汽金石、工业母机基金、顾林祥等投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公司回购、优先认缴、反稀释、优先购买、共同出售、优先清算等特殊权利,并约定补充协议自发行人递交上市申请所确定的申报基准日自动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无效和不可恢复。截至审计报告签署日,公司已取得相关投资人出具的《股东声明与确认函》,确认相关补充协议终止履行,并视为自始无效且不得恢复效力。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特殊权益安排,亦不存在由公司作为对赌义务承担主体的任何条款约定。法律意见书同时披露,发行人股东中部分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备案;其他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均已履行备案或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