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东莞银行: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股份转让、历史股份代持及解除、股权托管确权和职工持股的合法合规性。
深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9-30 · 中止
公开摘要
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发生股东间股份转让,不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东莞市长安创源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经济发展总公司、东莞市茶山自来水公司、东莞市虎门北栅汽车客运站、广东业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代持情形;其中长安创源代持解除中尚有2名自然人因无法联系未签署解除代持文件。发行人披露代持股东存在代持情形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且代持股东入股时未将真实持股情况向发行人披露。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确权且托管的股权占总股本99.72%;已确权职工股股东1,507户,合计118,800,618股,占总股本5.45%;另有115户股东未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确权手续,合计持有6,116,165股,占总股本0.28%;1户股东股份被冻结200,000股,占总股本0.0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