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微容科技: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历史上签署含回赎权等对赌条款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的《Pre-IPO轮股东协议》,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相关条款终止及恢复效力安排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23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广东微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微容科技
审核编号
1004348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0页、第1-1-59页至第1-1-60页、第3-3-1-35页至第3-3-1-36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5年12月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金微容、实际控制人陈绮慧、陈伟荣、部分持股平台及其他自然人股东,与OPPO、晨壹晖宏、金石新材料、小米产业基金等48家投资人股东签署《Pre-IPO轮股东协议》,约定回赎权等对赌条款,并存在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创始股权处分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售权、平等待遇、优先清算、重组权、实际控制人表决权维护等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作为任何特殊权利条款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部分特殊权利条款仍存在效力恢复约定,但发行人未作为义务承担方、不涉及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或与发行人市值挂钩的约定,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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