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朗高科技:发行人与投资人曾约定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回购权等特殊权利条款;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条款已终止,但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回购权条款存在效力恢复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23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朗高科技
审核编号
100435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9页、第1-1-47页、第1-1-48页、第3-3-1-23页、第3-3-1-24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5年5月28日,先进制造基金、元禾重元、天凯汇朗、苏州致道、苏州创元、东吴创投及程玉平、任怀勋、江轶、朗高众成、朗高众辉与公司共同签署《股东协议》,约定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利、回购权、优先清算权、股权转让限制、知情权及检查权等特殊权利条款。各方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8月29日、2026年3月30日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进行解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彻底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且不存在恢复生效情形。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回购权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获得正式受理之前一日起终止,但如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未能通过上市委审核、被证监会不予注册、虽同意注册但未在批文有效期内上市或其他导致上市目的无法实现情形,回购权终止内容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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