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纽恩泰:外部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回购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该等安排是否已规范终止并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深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8-05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纽恩泰
审核编号
100424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61页至第1-1-62页;第3-3-1-12页
来源
深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密升与阳光碳中和基金、质量提升基金、粤科创投、硬科投资、科创投资、东进基金、盛泰创投、财鑫投资等签署增资补充协议,并与创钰投资、科创投资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回购义务主体为赵密升或其指定其他方,且赵密升声明其指定其他方不包含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主要回购条件包括未能于2030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实际控制人变化、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等。协议约定投资方权利在公司向符合合格上市要求的证券交易所正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前终止且自始无效;如上市申请被撤回、终止审查、否决或失效,相关权利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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