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朗高科技:发行人与投资人曾约定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其中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回购权条款虽已终止但存在效力恢复安排。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9-03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5年5月28日,先进制造基金、元禾重元、天凯汇朗、苏州致道、苏州创元、东吴创投及程玉平、任怀勋、江轶、朗高众成、朗高众辉与发行人共同签署股东协议,约定多项特殊权利条款。相关主体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8月29日、2026年3月30日签署三份补充协议予以解除。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彻底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且不存在恢复生效情形;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回购权条款在撤回IPO申请、未通过上市委审核、被证监会不予注册、同意注册但未在批文有效期内上市或其他导致上市目的无法实现时存在恢复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