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毅合捷:发行人及子公司境内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及该事项对租赁效力、生产经营和发行上市的影响。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8-12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包括上海毅合捷向劲朗投资租赁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360弄7号万金中心6幢7号楼用于办公,毅合捷向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租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开发区堰鸿路88号三号车间用于仓储,广东毅合捷向广东云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80号3栋4楼用于办公,以及马来西亚毅合捷向UNINOVA SDN.BHD.租赁马来西亚房屋用于生产。公司及子公司租赁的境内房屋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发行人披露,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境内租赁房屋主要为仓储、销售、研发办公场所,如因出租方原因影响使用,寻找替代性房屋重新租赁且搬迁较为便利,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