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傲雷科技:发行人境外子公司较多、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境外投资、出口销售、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海关清关及税务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IPO · 创业板 · 税务合规及税收优惠 · 2026-09-07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已就香港傲雷、傲雷国际、美国傲雷等境外投资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办理外汇业务登记;通过香港傲雷再投资设立或收购的德国傲雷、法国傲雷、澳大利亚傲雷、英国傲雷、日本傲雷、韩国傲雷、加拿大傲雷、意大利傲雷、美国Olink等境外子公司,相关再投资事项已填报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中山傲点设立美国傲点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尚未向美国傲点实际出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相关境内子公司依法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东莞傲雷、深圳傲柏出口产品不属于《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产品,出口销售主要以银行转账结算,结换汇在具有经营外汇资质银行依法开立账户进行。
